私人抵押房产借款要把房产证给对方其实没有多大作用。因为,可以到房管局去,以房产证丢失为由,补办一个房产证。然后把房子抵押给别人,或直接出卖给别人。这样,我们拿着的房产证就是没有用的。并且,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所以拿房产证做抵押,对债权人来说没有多大的意义。
如果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需要抵押的话,正确的做法是:首先要签一份抵押合同;其次是双方一起到房管局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为只有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真正设立。债务人如果想要出卖房屋,必须经过我们的同意,不经过我们的同意,他是不能卖房子的。这样我们的债权就有了保障。
(一)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二)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三)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四)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五)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六)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七)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八)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九)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帮别人用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的,风险是非常高的,如果事实贷款人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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