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理拒付及时收集证据材料,以便诉讼。
2、如果对方是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延迟期限,与对方签好延迟付款时间的协议,确定延迟的付款时间后,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还款担保,或形成公证的债权文书。
3、如果对方是没有资金还款还有偷偷转移资产的行为,向法院申请诉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对方财产,避免债权落空,然后立即进行诉讼。在选择交易的客户的时候,可以事先做一些措施,避免遇上拖欠货款的事情。注意对方业务人员的签约资格,是否有相应的授权。注意对方资信情况,了解公司性质,了解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其他跟这个公司交易过的客户那里打听清楚情况,以便判断对方的履行能力,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以便核对。注意了解对方的银行帐号、所在地点及公司规模等基本实际情况,以防空头公司。
4、有时签订金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可请律师对该公司作预先资信调查。
1、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④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2、抵押、质押。(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当事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要求对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有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借款收不回来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