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冒充代理人还款 还款行为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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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理人”上门讨债,还款后被判无效。近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判决被告向“代理人”还款无效,应当在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系朋友关系,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到期时张某因事于外地出差。王某知悉张某出差后,以张某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李某讨要该笔借款。李某依王某要求向其支付了2万元。张某回家后向李某提出还款要求,李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拒绝再次向张某还款。故张某将李某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无效,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

  被告庭审中辩称,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某持原告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向其催讨借款,并依王某要求给付了2万元,王某随后向其出具2万元收条一张,因此被告已向原告还款,无需再次给付。原告对委托他人向被告收款一事不予认可,并当庭书写签名与收款委托书字迹进行比对,并声称可以对笔迹进行鉴定。被告经过仔细辨认也认为收款委托书的签名并不是原告所写,但认为其已还款,无需再给付,原告应向王某主张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虽向王某给付了2万元,但该给付并不构成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被告张某已交付给王某的2万元,张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偿还。故该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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