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故意不还是构成诈骗的。也就是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恶意欠钱不还的处理方法: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要债权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两年内没有还钱,可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转移财产或者没有财产导致执行不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对方加到失信人员名单中。
欠钱不还不能报警。欠钱不还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欠钱不还的行为没有管辖权,不会立案受理的。除非欠钱不还的行为涉嫌诈骗,否则不能视为是刑事案件。所谓的“诈骗”必须有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恶意欠钱不还属于诈骗吗的法律知识。综上,恶意欠钱不还是在借款发生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与诈骗罪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不同,主观恶性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