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理财】发布于07-18 阅0

上月的暂估入账,在下月初全额冲回,下月拿到发票后按实际金额重新作正常账务处理。如有多项暂估入库并不能在下月取得实际结算票据的,可以设置平行式明细账核算。

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下月初用红字

借:原材料 (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

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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