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保监会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6.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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