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一)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缴费比例18%,每年7月调整。(以区统计局公布数为准)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月缴费标准为:450元×18%=81元 (二)必备材料:1、本人申请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待业证。2、随军家属审批表(原件、复印件)。3、部队的公示材料(部队将军属的名单公示)。4、部队出具的享受失业困难生活补助的证明。5、《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工作流程:1、部队将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天。2、公示期满后,申报随军家属养老保险手续应提供相关材料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填写《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盖章后,部队单位持《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到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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