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举证不力导致官司败诉 六万元 借款成了糊涂账 一起6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说借了,被告说没借。长宁区法院日前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导致原告败诉的原因是举证不力。 2007年6月,原告翔飞广告公司与被告张氏兄弟(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翔飞广告公司将下属的货运分公司承包给张氏兄弟经营管理,期限两年。同年7月10日,张氏兄弟向翔飞广告公司出具借条:鉴于目前货运分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为确保分公司能正常运营,特向广告公司暂借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07年底还清。翔飞广告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 法庭上,原告称被告稍后又以同样理由借款1万元,但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针对广告公司的说法,张氏兄弟明确表示,自己确有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意向,也得到了对方负责人的批示同意。但广告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向自己出借相应钱款。而另1万元借款则根本不存在。庭审中,法庭要求广告公司出示出借6万元给张氏兄弟的相关证据和财务账目,但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提供的有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借条,尚不足以证明所借钱款的实际给付。原告作为国有企业,应当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向张氏兄弟出借钱款的行为应当在财务账目上有相应的记载。在法庭明确要求原告提供自己实际履行出借行为的证据,原告却没有提供。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