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借款实为赌债 驳回诉求还被收缴 8月31日,作为同一案件针锋相对的原告何某与被告唐某,在接到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时,对自己的行为,发出了相同的感叹:悔不当初! 原告何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8月16日在道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诉称,2007年3月13日,被告唐某因建房缺资,遂向其借款3万元,并立下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唐某则辩称,借条虽是本人所写,但所署名非本人的真实姓名;所欠款项亦非建房所借,而是向原告借的赌资,依法可以不予归还。至此,案件真相大白:2007年初,被告唐某在原告何某开设的赌场赌博,陆续向原告何某借款多次,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以假名写下借条一张,以防原告追讨。但事与愿违,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以被告的绰号在其住所地找到了唐某本人。 法院认为,何某与唐某的借款虽属民间借贷关系,但何某明知唐某的借款是用于赌博,还将其款出借,故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唐某实际非法得利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之规定,决定收缴唐某非法活动资金3万元。